透过服贸负面清单看更多开放机遇
发布时间:2024-04-04 阅读次数: 来源: 国际商报
中国再次向世界展示了以自主开放推动世界合作共赢的理念。3月22日,商务部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首次在全国范围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在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作出开放安排,有序推进跨境服务领域扩大开放。
进一步推动扩大开放
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出台是中国面向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以负面清单方式对跨境服务贸易开放作出安排,是对服务贸易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这有利于中国在服务贸易管理上与国际高水平管理方式接轨,促进中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出台,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全覆盖。此前,全国范围内已有两张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适用所有境内外市场主体,列出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列出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张威表示,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出台意味着服务贸易其他三种开放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也以负面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体系全部成型。
在张威看来,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等方面进一步减少了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在全球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治摩擦不断的背景下,为境外服务贸易提供者进入中国这一庞大市场提供了更广阔空间,为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合作注入正能量,也为国内服务业发展创造了新机遇。列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由各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这进一步提升了透明度,有利于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增强市场经营主体发展信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直言,无论是针对跨境服务贸易还是跨境投资,世界各国明确公布自主开放管理工具的负面清单的情况并不多见。中国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基于中国的国情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客观需要产生的制度创新成果。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两版负面清单将统一管理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为下一步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奠定基础。中国服务贸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市场潜力巨大。中国在全国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将过去分散在各个具体行业的准入措施,以“一张单”的方式归集列出,并明确清单之外的领域,对境内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按内外一致原则管理,大大提升了跨境服务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提升服务业竞争水平
两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实施,无疑将促进中国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同时也将为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创新合作提供新的机遇。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聂平香表示,依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国在服务贸易四种模式中形成了全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在3个方面对中国跨境服务贸易产生积极影响。
一是对自然人移动模式限制的放宽,有利于推动中国专业服务水平和专业服务领域跨境贸易水平的提升;二是通过免除当地存在要求,让更多的境外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直接提供跨境服务,从而有利于带动更多的优质服务进口;三是通过负面清单开放,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服务贸易开放规则,有利于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国内服务业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变革,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最终实现更多跨境服务出口。
两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出台后,为推动其落地见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推出更多配套举措。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负面清单出台后,各部门将加强制度创新,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有关领域开放举措,完善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开放条件下的治理水平。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各部门、各地方切实做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实施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情况,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对此,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郑伟认为,下一阶段,中国推动两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实施可从两方面着力:一是重点加强敏感领域开放后监管。跨境服务贸易的高虚拟性和变化性给中国监管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特别是在金融、电信、数据等敏感领域,将存在更多的开放后未知隐患。因此,对选择开放的敏感部门,应加强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建立不同层级政府和不同领域职能部门纵横联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一经发现重大风险,立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二是重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特别管理措施内容要依据国内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目前,中国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缺失、模糊等问题。为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减少不符措施存在,立法部门与外贸主管部门应对跨境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项研究,应加紧对解释模糊或存在争议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是否允许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服务予以明确。
崔凡也表示,作为自主开放工具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需要与中国签订的各类对外经贸协定特别是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相衔接,为中国的自贸谈判提供试点经验;应该与中国的其他负面清单相衔接,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分工明晰并相互配合。
崔凡说,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可能有越来越多的服务提供者不在境内设立商业存在,如当前服务贸易发展最快的跨境交付服务贸易。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境内服务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质量,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此外,崔凡还提到,在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情况下,对于伴随着跨境服务贸易形成的数据、技术、人员、资金的跨境流动,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与便利化措施,从而保障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措施能够有效落实、相关业务开展能够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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