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商务厅起草,经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签的《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7月29日提交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常态,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存在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不强,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不愿做”“不会做”“不能做”的问题比较突出。据了解,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缺乏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二是办理汇率避险业务需要缴存保证金,容易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偏紧。
(二)起草过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要求,为提高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升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在与相关省直部门深入交流和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商务厅拟定了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经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签,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提高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能力,推动全省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政策制定目的和政策实施基本模式。一是政策制定目的是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提升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能力,推动全省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二是通过建立“政府 银行 担保”的运作模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担保服务,银行机构免除企业汇率避险保证金,担保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三是政策出台后有利于增强企业公平竞争能力,帮助我省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二)第二章,资格条件,共三条,明确企业、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格条件。一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二是承办银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和为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的能力。三是承办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三)第三章,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共六条,明确各参与机构的职责和分工。一是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开展政策宣讲、银企担对接、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二是省财政厅和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资金对担保费用给予补助等。三是外汇局山东省分局负责对承办银行机构监督和指导等。四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承办融资担保机构监督和指导等。五是承办银行机构提供汇率避险产品,开展宣传培训等。六是承办融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书后,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等。
(四)第四章,业务流程,共四条,明确业务流程。一是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是企业向银行机构提出汇率避险业务需求。三是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审通过的业务,出具担保文书。四是企业按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未按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造成的损失,融资担保机构按比例进行代偿,并与银行机构依法向企业追偿。
(五)第五章,资金预算管理,共六条,明确资金预算管理程序。一是省商务厅会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编报省级资金预算,确定资金绩效目标。二是省商务厅会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综合测算确定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分配额度,预拨部分资金至融资担保机构。三是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专户管理管理省财政预拨的担保费补助资金。四是融资担保机构向承担担保费补助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担保费补助申请。五是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六是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进行核准,财政按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六条,明确监督管理。一是融资担保机构按季度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送承保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报送省市相关部门。二是银行机构按季度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送市级外汇管理部门,市级外汇管理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报送外汇局山东省分局。三是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绩效评价等。四是融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费补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等情况,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承办资格。五是不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且造成银行机构实际损失的企业,以后不能再享受该项补助政策。六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共两条,对办法进行说明。一是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二是明确办法施行期和有效期。
三、担保费补助申请流程
(一)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担保费补助的情形下,融资担保机构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担保费补助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核准,核准后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按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二)县财政不承担担保费补助的情形下,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担保费补助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核准,核准后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市级财政按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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