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
2022-
07-
08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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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1 | 济南海关 | 建议将《管理办法》中“技术性贸易壁垒”表述调整为“技术性贸易措施”。 | 不采纳 | 我厅“三定”职能中涉及该项业务的表述为:指导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 |
2 | 济南海关 | 建议在《管理办法》第十条“检查评估的方式和程序”中明确工作站年度检查评估材料的报送内容和时间。 | 采纳 | |
3 | 济南海关 | 建议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工作站的年度检查评估结果”中,根据《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年度评估检查评分表》评分标准,明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范围。 | 不采纳 | 一、《管理办法》中已经规定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二、由于评估内容包含案件应对等随机性较强的因素,无法依据固定分数段确定等次。 |
4 | 济南海关 | 建议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作站予以撤销”情形中“年度检查评估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调整为“连续两年年度检查评估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 不采纳 | 《管理办法》中的原有规定更有利于增强工作站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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