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成品油流通市场准入,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省商务厅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商务部先后出台《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分别要求“尽快制定或完善加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省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第23号令)废止,需要出台《暂行规定》完善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制度,发挥制度的规范、明示、预防和校正等作用。
为高质量起草《实施方案》,省商务厅全面总结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做法,学习借鉴江苏、河南、广西等省区经验,深研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分别2次召开成品油工作调研座谈会,听取8市5个县(市、区),相关企业和协会的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采纳修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暂行规定》,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暂行规定》主要以《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为依据,同时参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内容,充分吸收了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行之有效的规定。《暂行规定》七章四十一条中,除“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外,其他条款均有法律法规标准依据或出处。在3方面有所创新:一是关于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对成品油零售网点实施规划确认是各省通行做法,经营资格审批下发后各市也都沿用这一办法,也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程序、申报材料等,明确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机场内配套加油站为例外情况。二是关于撬装加油装置的使用。因撬装加油投资少、门槛低,与“自流黑”区别难、管理难,并严重冲击资质加油站经营秩序,目前各省均不为撬装加油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在救灾及灾后重建、重大工程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在加油站无法提供服务情况下,需要组织资质企业临时使用撬装加油装置承担油品供应保障任务。《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商务部原计划出台的《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撬装装置加油。因此,《暂行规定》对资质企业经市级商务部门批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临时性使用撬装加油装置保供油品,并在事后及时撤除。三是关于监管部门处罚。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注销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责令整改等内容。
《暂行规定》共七章41条。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职责等。
(二)第二章“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申请、受理和确认”(第六条至第十条)。涵盖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申请条件、程序、申报材料和确认文件的颁发等。
(三)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的程序、条件、申报材料、审核程序、时限、听证、批复等。
(四)第四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及注销”(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涵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格式、有效期、变更申请程序和申报材料、遗失损毁补证、租赁和特许经营变更登记、注销经营批准证书程序等。
(五)第五章“企业经营规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涵盖企业成品油购进、进销台账、人员培训、撬装装置使用、歇(停)业、商品明示等方面内容。
(六)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包括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双随机抽查、经营资格注销、责令整改情形等。
(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加油站、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定义以及生效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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